文物商標搶注是否合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文物商標搶注是否合法

文物商標搶注是否合法

我國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專用權。可見,在我國,必須經商標局核准註冊才享有商標專用權,法律也只保護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我國在商標註冊制度上採用自願註冊原則,並以商標的強制註冊為例外。

經營者對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完全自主決定是否使用商標和申請商標註冊,任何人無權干涉。同樣,任何人也無道德或法律義務讓其申請商標註冊,以保護其利益。一個商標是否申請註冊由商標使用人自主決定。1985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部委在《關於使用未註冊商標幾點意見的通知》中指出:依法使用未註冊商標,不違背商標註冊的自願原則,應准許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生產、銷售、出口和參加優質產品的評比。我國允許使用未註冊商標,儘管使用未註冊商標給使用人產生一定的利益,但這種使用為一種事實和自然法上的權利,而不能產生專用權。

與註冊商標權相比,未註冊商標權具有自然性、便利性、使用性、易變性等特點。自然性是指權利人只要通過自己設計或者聘請他人設計一個商標,就可以自然而然的獲得對該項商標的所有權,不需要履行任何其他手續。便利性意味着權利人可以自由處置其商標權,無論是許可、質押、投資還是轉讓,都不必向有關主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易變性是指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不對他人商標權構成侵犯的前提下,權利人可以隨時對其商標進行任意修改。試用性反映的是這樣一種情況,即權利人對新設計的一項商標在投放市場後能否受到消費者的歡迎沒有把握,抱着試一試的態度,如果標有該商標的商品銷路看好,就可以加大投入。反之則減少投入,甚至將該商標完全棄之不用。

文物商標的搶注,只要自己依據有關的法律進行就是合法行為,但是在實際中有多少人願意進行繁雜的程序操作,從而減少自己的利益的損害,然而自己在進行搶注的時候的一定的要進行一定的瞭解,因為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所以自己要有所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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