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商標搶注機構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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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商標搶注機構是否合法?

國內商標搶注機構是否合法?

國內商標搶注機構是否合法要根據商標搶注是否構成違法行為來判定。根據現行商標法中“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也就是法律保護在先形成的權利,如果搶注機構在進行商標搶注過程中,損害了其它商標使用者的利益或者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則其必然是不合法的,反之,則是正常的商業行為。

二、商標搶注行為的含義及原因透視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即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也屬於搶注。進而可以認為,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上市公司的簡稱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也都應該被視為商標搶注”。但由於搶注的對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也就出現了差異:前者是商標“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之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商標權的發生原則;後者則主要是關於“在先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及“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同時也觸及了商標權的發生原則。

(一)“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的衝突

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是商標確權的兩項程序性原則,其實質性基礎分別為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商標註冊申請。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其必然要件。

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於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係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於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採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後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於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使用原則。註冊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註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為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商標權保護範圍的侷限

商標權是一種與經營主體密切相關的財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商標權可以通過使用、許可、轉讓等形式為其所有人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商標權又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與一般有形財產權相比,商標權所藴涵的財產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因為商標的財產價值主要不是指創立、使用和維持一個商標所支出的成本,而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收益能力。商標的收益能力取決於商標所標示的產品各項指標的市場領先度、商標收益的穩定性、商標在市場競爭中的基本態勢、商標延伸的可能性、商標向國際化市場發展的潛在能力、商標的持續性投資、法律保護的力度等眾多因素。這些因素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哪怕僅僅是一個強有力的新競爭對手的加入,也能立即打破市場上原有的力量平衡,使商標的收益能力受到影響。

其實在其他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註冊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在法律上並無不當。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以其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法》第二十條又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據此,申請人若只申請在一個類別的商標,不可能就自然擁有其餘類別的商標,更不能禁止第三人申請其餘類別的商標註冊。如果一個企業只註冊一個類別而不準任何人註冊其餘的44個類別,這本身就不符合《商標法》的分類宗旨,也不公平,甚至是對公共資源的無理霸佔和浪費。

商標搶注機構合法的、不損害其他法人利益的商標搶注行為應當被視作正常的商業行為,但如果涉及到惡意搶注,或者對已註冊商標進行偽造、假冒等行為,則違反了相關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商標管理行政部門去申請行政裁決,來保護自身合法的商標使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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