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是哪條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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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搶注是哪條法律規定的?

商標搶注是哪條法律規定的?

商標搶注行為還涉及到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即將他人已經享有在先權利的企業名稱、字號和簡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在法律上的界定問題。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不但包括已核准的企業名稱權,還包括著作權、專利權以及域名等在先的知識產權。將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用作商標註冊,如果沒有得到權利人許可,便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因此可以認為,商標搶注可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注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註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廣義的商標搶注既可包括以上情形,還包括搶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稱或其他在社會上有一定聲譽的名稱等在先權利為自己的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對抗措施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利人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1、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註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

2、就已經註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或爭議、主張權利時,應當結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標搶注行為的構成要件來陳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應側重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註冊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的證據,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與爭議商標有關的商品購銷合同、往來函電,商標註冊人向權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額“商標轉讓費”的書面證據;另一方面是權利人在先使用、宣傳爭議商標的證據,例如權利人與商標設計、商標標識單位之間的委託合同及相應單據,有關商標的廣告製作、發佈合同,刊登商標廣告的報紙、雜誌,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合同及發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件時,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例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異議、爭議裁定申請,儘可能在期限內一次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為了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有力的支持,當事人應儘量提交那些有較高公信力的證據,例如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由專門機構保管的歷史檔案、在具有較大影響的新聞媒體上刊登的有關商標的宣傳材料等等。

當企業按照規定註冊完成後,也是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去註冊相應的商標,為了確保企業的各項權益不受到侵害,國家也是制定了商標法,其中就規定了,如果有企業惡意的進行商標搶注, 當事人也是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在提供了相關材料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使用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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