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複議主要受案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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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行政複議主要受案範圍包括哪些?

商標行政複議主要受案範圍包括哪些?

1、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銷燬商品、禁止廣告宣傳、禁止商品銷售、收繳商標標識、銷燬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採取的封存商標標識和責令封存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責令賠償決定不服的。

二、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有關商標事項有哪些?

其一,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行的行政法規、規章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

其二,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不服的;

其三,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商標行政複議流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3、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

四、行政複議具體規定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公司的無形資產申請了商標保護,國家工作人員執法過程中難免會與公民發生意見衝突的時候,此時國家為了保護公民的權益,賦予公民可以進行行政複議申請的權利,提出相關意見與建議,然後由國家進行調查,最後給予公民一個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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