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適用的範圍包括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2W
行政複議適用的範圍包括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税收行政複議範圍包括哪些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税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税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單方行為。


    主要包括:(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存款。


    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税款。


    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


    罰款。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停止出口退税權。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責令限期改正。


    (七)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還税款。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八)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九)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十)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