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行政案件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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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糾紛行政案件管轄規定是什麼

商標糾紛行政案件管轄規定是什麼

商標糾紛行政案件管轄規定是《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一條 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祕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條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東省內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

第三條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各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案件。

第五條 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一)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授權確權裁定或者決定的;

(二)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決定以及強制許可使用費或者報酬的裁決的;

(三)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涉及知識產權授權確權的其他行政行為的。

二、商標行政訴訟的管轄確定標準是哪個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一般情況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用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對此,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商案件進行調查,執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被處罰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派出工 商所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

當事人對所有涉及到財產權的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就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講,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七項行為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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