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5.79K

一、商標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有什麼?

商標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有什麼?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商標合同糾紛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商標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訴前停止侵權與保全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條規定,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標轉讓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1、商標是否有許可給他人使用

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商標註冊人已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在許可期內如將其專用權轉讓給第三人,必須徵得被許可人的同意,並且只能在解除原使用許可合同後,才能辦理轉讓註冊。

2、商標是否存在質押的情況

商標如果存在質押的情況,一旦該商標所擔保的債務不能清償,質押權人(債權人)有權以該商標專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商標專用權的價款優先受償。

3、關於商標的一併轉讓原則

商標註冊中指定該商標可用於兩種以上的商品時,如果它們屬於非類似商品,可以對每種商品的商標單獨轉讓,但如果它們屬於類似商品則應全部轉讓。允許此類商標分割移轉,就會違反商標法的規定,造成同一商標在類似商品上有兩個商標註冊人同時使用,從而發生不同廠家商品混淆。

商標轉讓時應注意該商標是否還在使用期限內,通常商標的使用期是十年,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取得商標的方式是否合法,商標的品質是否有存在問題。若轉讓人存在近似商標,需要簽署轉讓協議,將商標一起轉讓。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