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糾紛案由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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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行政糾紛案由有什麼?

商標行政糾紛案由有什麼?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所有涉及到財產權的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就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講,根據商標法及其細則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7項行為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a、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製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b、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註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c、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

d、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8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e、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f、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燬的;

g、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

二、如何提起商標行政訴訟?

(一)商標持有人對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三)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四)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裁定停止執行的。

(五)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經審理,分別作出以下不同裁決:

1、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對於商標局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商標行政訴訟。商標的持有人對於商標局作出的決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接到起訴狀之後,會在一個星期內作出是否立案的裁決,如果決定立案會在5日內將起訴狀送達給被告,並要求被告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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