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生產者與銷售者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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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生產者與銷售者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商標侵權生產者與銷售者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商標侵權生產者與銷售者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依據規定,如果生產者和銷售者共同策劃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比如一方負責生產,另一方負責銷售的,則兩方構成共同侵權,要承擔連帶責任。

3、商標侵權的賠償標準

1)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4)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商標侵權的刑事責任。

1、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責任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刑事責任

銷售假冒他人商標商品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非法制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罪的刑事責任

非法制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可見銷售者和生產者要承擔連帶責任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如果説銷售者本人也不清楚對方生產的產品涉嫌商標侵權,那被侵權方就不能將銷售者列為共同被告方。所以,在維護商標權的過程中,被侵權方需要證明銷售者是故意銷售商標侵權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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