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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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構成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才能申請行政賠償。
2、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若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賠償則無從談起。
3、違法的行政行為和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就是説因為行政行為的原因,才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結果。
4、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錯誤)。
國家法律制度雖然賦予了行政機關執法的權利,可是行政機關的執法權不是無限的,行政單位的每一項執法行為都必須有法可依,而且工作人員的執法過程也有相應的程序法進行約束,只要涉及行政侵權,被侵權方都可通過法定途徑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