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祕密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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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祕密辯護詞

XX區人民法院:

XX律師事務所接受涉嫌侵犯商業祕密罪的犯罪嫌疑人陳XX家屬的委託,指派XX律師擔任該案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律師。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及《起訴意見書》揭示的事實,辯護律師發表以下意見。

侵犯商業祕密罪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

根據《起訴意見書》揭示的事實,犯罪嫌疑人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未達到“重大“的程度,因此該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危害性小,屬於一般民事違法情形,不構成犯罪。

1、 本案未造成權利人深圳信XX公司重大損失。 “陳XX於2008年12月在蘇州以總價14萬元人民幣,將頭孢西丁生產工藝轉讓給天津萊索托諮詢服務有限公司,雙方談好分步交易,陳XX已將生產工藝的第一步交付給天津市萊索托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並從對方處獲得2萬元人民幣。”由《起訴意見書》可知該技術祕密轉讓價格為14萬元、獲利數額為2萬元、該工藝只交付第一步,因此造成權利人市場份額減少為0元、該工藝未完整泄露給他人,對權利人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無任何影響。因此可以認定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為14萬元,未能達到“重大損失”的程度。

2、本案造成權利人研發成本的損失小。 商業祕密是一種信息,凝結着權利人研發的心血和汗水,侵權人無法用不正當的手段完全佔有。在商業祕密侵權案件中,權利人並未完全喪失對商業祕密的所有權,而是與他人(包括非法獲取的人),處於一種實際共有的狀態。一概而論地把商業祕密的研發成本完全計入權利人損失的數額是不科學的,而是應當根據商業祕密被侵犯的程度,也就是祕密泄露的範圍、使用者的多少等情況來確定損失的大小。如果非法獲取者是一方並由其自己使用,實際上商業祕密是原來的權利人獨有變成權利人和侵權人雙方共有,對權利人來説其商業祕密的價值降低了一半,故只應將研發成本的一半計入損失,如果侵權後有兩方和權利人共有商業祕密時,則應按研發成本的三分之二來計算損失,依次類推,如果掌握或者使用商業祕密的人員(或單位)已很多,商業祕密相當於已被公開,則其價值對權利人來説已非常低或完全喪失,則研發成本應完全計入損失的數額。

本案中,商業祕密被陳XX竊取後,陳XX自己並未對該技術進行生產應用,轉讓給他人也沒成功,祕密泄露範圍僅限陳XX知曉,商業祕密使用者也沒因陳XX侵犯商業祕密而增加,因此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仍然保持着原來的價值,並未因陳XX的侵犯而降低。

綜上,犯罪嫌疑人陳XX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屬於一般民事違法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情形建議貴院對陳XX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作出不起訴決定。

  辯護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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