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的法條是怎樣的?
一、侵犯商業祕密的法條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對侵犯商業祕密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以下規定:
(一)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權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祕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五條 侵犯商業祕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其他法條的規定內容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侵犯商業祕密所涉及到的法條規定是比較寬泛的,不僅僅是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作出的規定,在知識產權法律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有所涉及。刑法當中主要是對於侵犯商業祕密罪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