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3年內不使用專利權的後果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7W

後果是不能取得法定許可,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佔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對專利的保護制度,但並不意味着權利可以濫用。

專利權人3年內不使用專利權的後果是什麼?

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情況下實施了以下某種行為的,不視為侵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專利權用盡”原則,對專利權人的權利作出這一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假如沒有這一限制,專利產品經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許可的人制造並售出後專利權仍附着在專利產品上,將意味着後面流通過程中的每個環節以及到最終的用户和消費者手中被再轉賣或者使用時,仍須徵得專利權人許可才能進行。這不僅使流通速度大受阻礙,甚至根本無法進行,也使專利產品的購買者失去了購買專利產品的意義。從合理的角度考慮,專利權人將自己的專利產品賣出時,應已經包含了購買方可以銷售使用該專利產品的默許。同時,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這一限制,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也是有利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善意的第三人使用”原則,這種情況之所以不視為侵權,主要是因為一般的商品購買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手段去弄清自己所購買的商品是否為專利產品,該產品的製造和銷售是否經過了專利權人許可或者就是專利權人看書製造並售出的。在這種情況下,讓不知情的第三者承擔侵權責任顯然不太合理。

(三)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先用原則”。這種情況不視為侵權,一是為避免工業投資大量的浪費;所以在適用本規定時,“先用人”必須是已經在製造或者使用,或者至少是已經作好了必要準備,所謂“必要準備”通常應理解為已經為製造、使用實際通入了相當的投資,而不能僅僅是有這方面的考慮或者已列入廠自己的生產發展規劃。

不視為侵權的第二個原因是考慮到合理性,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先用人”通常是獨立開發出的這項被他人申請並取得專利的技術,而並非因他人申請專利文件的公開才掌握了這項技術,並非是受益於專利權人的使用。

對這裏“先用”原則的把握,還應注意“先用”是指的在申請目前,而不是專利授予之前。

(四)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交通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臨時過境”原則,這種情況不視為侵權,主要是認為把這種情況視為侵權不太必要。因為臨進過境的交通運輸工具為自身需要使用有關專利,通常對專利權人利益造成的的損害是微乎其微的。同時也是為了方便國際間的航運。但適用本規定的前提是外國交通工具的使用者的所屬國必須與我國有相應的協議、條約或者互惠,並且該運輸工具只能是臨時通過我國。

(五)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這主要是指將有關專利產品或者方法作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的對象,這類情況不視為侵權,有利於推動整個國家的科學技術進步。

(六)非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構成對專利權侵犯的煎提條件之一,是“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等。那麼,“非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專利,當然就不應被視為侵權。

不視為侵權,主要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非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並不普遍,並且量也很小(如為個人欣賞的目的仿製某外觀設計產品),所以沒必要視為侵權,這有利於減少專利侵權方面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但是,為了促使發明創造的完成者都儘可能申請專利,從而使社會通過發明創造的公開而受益,所以專利法對合理地兼顧了“先用人”利益的同時,又規定“先用人”只能在“原有範圍繼續使用”,如超出“原有範圍”,即超出原設計生產能力使用時,如不經專利權人許可,仍將被視為侵權。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是越來越重視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申請發明專利的時候是需要時間的,同時在專利權申請成功之後,也是需要及時的行使自己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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