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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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一、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可以通過分析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是否滿足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來認定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著作權侵權要件如下:

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內

法律所保護的標的,隨着科技的發展,逐漸的擴張,幾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勞動的創作成果。

2、須為法律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採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採“創作”主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上述應屬於成文法所保障的客體和權利範圍以外,原告還須證明:

(1)作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後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而著作權只要具有原創性就夠了,即只要是經過個人心血努力、單獨創作而非盜用、抄襲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於我國《著權權法》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

複製、展覽、表演、發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為,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生。但是對於“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形式”為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侷限於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二、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可以用合理使用進行抗辯嗎?

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則為抗辯。《著權權法》既然以公益的保護為重,在一定程度內,即使是未經許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為理由以為免責抗辯。各國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為為合理使用。此外,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依其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區別;

(2)、受法律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使用的數量及實質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上所佔的比例;

(4)、使用對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經濟市場的價值的影響。

享有著作權的單位、或者是個人,若是發現他人實施了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首先可以判斷對方是否是故意實施此類行為、實施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果是故意實施了違法行為,還可以近一步確定對方的侵權行為是否造成了自己合法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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