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轉讓與物權轉讓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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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轉讓與物權轉讓區別是什麼?

一、著作權轉讓與物權轉讓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轉讓與物權轉讓區別是轉讓的內容不一樣。著作權與物權相比首先法律保護時間不同。物權的保護時間終止於所有人死亡(之後雖然有繼承等問題,但物的所有權不歸屬於死人了)但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時間及於作者死亡後50年的12月31日,也就是説死人是著作權的所有者。此外對共有,委託加工、委託創作等方面都有不同。

二、知識產權與物權的聯繫是什麼?

1、兩者都是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與物權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因此它們都具有民事權利的屬性。

2、兩者都是絕對權(或稱對世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特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因此在保護方法上均可適用絕對權保護的請求權制度,比如停止侵害與侵害防止等。

3、兩者都具有法定性。物權與知識產權都是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當事人不得自行設立法律未規定的物權或知識產權。

三、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1、權利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體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他物權的客體還可以包括權利。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

2、物權一般可以通過事實佔有實現對客體的支配,而知識產權則必須仰仗法律的保障。

3、獨佔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識產權弱於物權。法律為了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公眾利益,特別規定了對知識產權的若干限制,而對物權則沒有這種特殊限制。當知識產權與物權衝突時,知識產權須讓位於物權。

4、保護期限不同。物權的保護期限與其自然壽命競合,而知識產權則有明確的保護期,保護期屆滿,權利歸於消滅。

5、價值的規定性不同。物權取決於人的勞動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知識產權取決於時常的需要和人們對它的利用。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轉讓著作權還是轉讓物權的話,都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種合法的主要的方式,但是雙方當事人是需要通過書面的合同的方式,關於轉讓的內容來作出約定的。這樣主要就是為了避免日後發生一些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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