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證據收集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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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證據收集法律規定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證據收集法律規定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需要收集的證據如下:

(1)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2)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3)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複製品而了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4)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著作權侵權時有發生,且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但是侵權救濟過程卻十分的複雜繁瑣。要想預防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最好是能夠多瞭解一點關於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內容,有針對性的來預防,才能事半功倍。

二、著作權被侵犯後應怎麼辦?

1、自行協商

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

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範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進行調解,則不可以強行調解。調解的目的在於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但調解協議沒有法律執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則調解協議就失去效力。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願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後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往往僅限於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

當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促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仲裁作出的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並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著作權中主要包括了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而不管是對人身權的侵犯還是對財產權的請,都是要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而現實中著作權也是非常容易受到侵犯,且一旦產生糾紛,處理起來相當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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