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權利用盡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著作權中的權利用盡是什麼?

著作權中的權利用盡是什麼?

著作權權利用盡是不在享有著作權。

權利用盡問題在著作權法中佔有重要地位。權利用盡原則,是知識產權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這一原則是基於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而產生的,其直接理論依據就是經濟利益回報。

權利窮竭原則又稱權利耗盡、權利用盡原則,是知識產權法上一個特有的原則。該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一旦將知識產品合法置於流通以後,原知識產權權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權因此而用盡。

二、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是多久?

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根據作品性質和著作權主體的不同,其保護期規定如下。

1、公民的期限

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期限

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特殊作品的期限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及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這裏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筆名、化名或者未署名發表,難以確定作者確定身份的情況。如在50年內確定了作者,則其著作權的保護期按所述之規定。

二、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著作權就是著作權人所擁有的權利,但對於此權利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等到權利用盡時也代表着期限已經屆滿,對於其它的公民也是可以依法享受到此作品,從而也不會承擔任何的侵權責任,所以,著作權的期限也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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