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商標侵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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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商標侵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關於審理商標侵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關於審理商標侵權的司法解釋是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有權的三種新的行為。並且通過進一步的規定,列舉了有關商標侵權的兩種情形:即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都屬於商標侵權的行為。

《商標法》第52條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有權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五)項屬於“兜底條款”,即“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有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商標侵權怎麼處理

一是,有《商標法》所列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是,對於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定程序進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在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

四是,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是,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商標侵權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處理,對商標侵權的行為具體來講包括不能使用他人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名稱等,商標侵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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