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起始日期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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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起始日期如何確定?

著作權侵權起始日期如何確定?

有相應的侵權行為之日,為版權侵權的日期。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著作權保護期起止時間的計算:

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的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以及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一般從作品首次發表時開始計算,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沒有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給予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沒有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除開發者的身份權外,軟件著作權人的其餘各項權利的保護期為二十五年,截止於軟件首次發表後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續展二十五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符合法律規定的繼承活動、使用許可活動和轉讓活動的發生,均不改變該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

軟件著作權保護期滿後,除開發者的身份權外,該軟件的其他各項權利即行終止。

需要注意的是,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軟件的各項權利在保護期之前進入公有領域:擁有該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終止而無合法繼承者;擁有該軟件著作權的公民死亡而無合法繼承者。

二、著作權可以授權嗎?

可以授權,這個一般叫做許可他人使用。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地域範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並收取報酬的行為。著作權許可使用是一種重要的法律行為,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可以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著作權人利用許可使用合同可以將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或多項內容許可他人使用,同時向被許可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也被稱為著作權許可證貿易,是最常見的著作權貿易。

三、如何處理著作權侵權糾紛?

(一)調解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和羣眾組織。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著作權的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於對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而且在著作權合同中必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訴訟

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以及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時效期間的起算日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了有關於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保全措施。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規定,有利於被侵權人的權利的保護,也有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對著作權人利益更好的保護,使著作權人責令停止侵害的措施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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