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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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地域管轄

對於著作權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應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複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複製品所在地。

第二、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三、對於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2、級別管轄

根據《著作權法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法院管轄。但是各高級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應注意的是上海、廣州和北京已成立的知識產權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規定案件享有管轄權。

,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

二、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

1.直接侵權

著作權人享有專有權利,且每一項權利控制着特定的行為,如複製權控制着複製行為,他人在不符合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的條件時,實施被著作權控制的行為時即構成著作權侵權。此時即為直接侵權。其構成要件為:

第一、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許可。

第二、實施被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如複製權控制的複製權;發行權控制的發行行為等。

第三、不存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條件。

第四、不以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作為認定侵權的條件。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只是影響損害賠償數額或救濟方法,並非是直接侵權的認定要素。若行為人確無主觀過錯,則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間接侵權

當行為人並未直接實施著作權控制的行為,但其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存在特定關係,如為他人侵權提供幫助行為,且存在主觀故意,此時被稱為間接侵權。我國《著作權法》對此並未明確規定,但可使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構成。教唆、引誘他人進行侵權,或明知他人存在侵權行為併為其提供幫助的,最終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的是,間接侵權必須以存在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

如果著作權人認為自己的著作權受到了侵害,是可以進行著作權訴訟的,但是,進行著作權侵權訴訟不是去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的,著作權訴訟是有其管轄法院的規定的,此時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訴訟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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