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專利權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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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有專利權的主體是誰?

享有專利權的主體是誰?

專利權人的權利包含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兩個方面。專利權人是指可以申請並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也就是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就是專利權。它主要表現為專利權人對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的獨佔權。

這種獨佔的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專利權人享有獨佔權。這種獨佔權的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專利權人有權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發明創造,具體表現為專利權人的製造權、使用權、銷售權、進口權等;另一方面,專利權人有權禁止其它任何人支配該專利,具體表現為專利權人的禁止權。

此外,專利權人享有的專利權還包括專利權限、轉讓權、放棄權、標記權等。

《專利權》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二、雙方享有專利權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依合同的約定產生的共有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2.協商共有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兩個單位或者個人分別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在同一天申請專利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申請人問題。協商的結果往往可能是雙方成為共同申請人,當專利獲得批准時,雙方就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3.因實際合作研究行為形成的共有

當事人之間在共同研究一項發明創造過程中沒有協議,在完成發明後,對於這種雖無合同關係但事實上已經形成了共同發明關係而產生的發明創造,在確認其權利歸屬時,可以參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依據當事人之間合作行為產生髮明創造的事實確認專利權共有。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屬於知識產權所內涵的三種權利中的一種,此時專利權是可以為使用人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我國的專利侵權的案件糾紛也是十分常見的,所以作為專利權人,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專利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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