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作品出租權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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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有作品出租權的主體是誰

享有作品出租權的主體是誰

出租權的權利主體是指依法對作品享有出租權的權利人,即作品的創作者和作品的傳播者,它包括兩類:一類是普通主體,即享有真正版權的人,包括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另一類是特殊主體,一般是指傳播作品的鄰接權人。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出租權的主體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錄像製品製作者、錄音製品製作者等鄰接權人。

二、出租權的權利衝突是怎樣的

(一)發行權與出租權

所謂發行權,是指為滿足公眾對作品的需求,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作品的複製件的權利。在著作權法修訂前,中國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將出租作為發行的一種方式,這樣,雖然從表面上看,發行權與出租權並不會發生衝突,但是其很難解釋著作權法中的一個基本理論:“權利窮竭”即“發行權一次用盡”。

德 國<著作權法>第17條2款對此作了解釋:“如果著作原件或複製物經在本法適用範圍內傳播的權利人的同意的讓與方式進入流通領域,則允許對該著作的再次傳播。”也就是説,如果作品原件或複製件的出租、出售等方式發行後,他人可以自由傳播作品而不受著作權人的限制,即發行權只能行使一次。美 國著作權法第109條第2款,奧地利著作權法第16條也作了類似規定。

(二)所有權與出租權

當出租權和所有權都同屬於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時,兩者的行使自然不會產生衝突。當兩者分屬於不同的權利主體時,矛盾的產生就將不可避免。當著作權人出售自己的作品或複製品時,其基於自己利益的考慮,當然不願意買受人將自己的作品或複製品出租;而事實上著作權法如果賦予了著作權人以出租權就等於允許他這樣做了;買受人從自己的角度出發,自然願意使自己的利益達到最大化,而出租作品或其複製品又是買受人盈利的主要方式,且其根據傳統民法的所有權理論,所有權人當然有權對自己所有的標的物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版權人在發行自己視聽作品或軟件時,可以同時製作兩個版本,一個版本禁止出租,可以通過在作品中表明“版權所有,不得出租”字樣,已達警示作用。另一個版本允許出租,同樣也在作品中標註“本品經權利人許可,允許出租。”當然在出賣的時候,後者的價格要明顯高於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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