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是廣告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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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是廣告公司嗎?

著作權侵權是廣告公司嗎?

一般而言,非專有被許可人所取得的使用權具有受限的排他性,並不能對抗造成其損害的第三人,故非專有被許可人並不享有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但司法實務中,當許可合同事後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對訴權行使作出特別約定或明確授權時,法院一般也認可普通被許可人(非專有使用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認為這是對訴權的特別約定或授權。

這主要是從解決糾紛的必要性與實效性角度考慮,並從實質判斷上認定侵權之訴的原告資格問題。正因為如此,同一權利不同主體都可主張權利而成為原告的現象已十分普遍,甚至出現個別權利人通過所謂合同約定,將幾首音樂作品的訴訟權利授予律師事務所,並明確可以律師事務所名義提起訴訟,出現律師事務所直接成為商業維權案件原告的極端案件。

這種現象顯然是曲解了法律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權和訴權的性質。

二、著作權侵權的主體責任包括什麼?

停止侵害一般是指在侵權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之前,侵權行為仍在進行中,此時人民法院才會依法作出停止侵害的判決。若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相應的侵權行為已經結束,亦即在判決作出之前已經侵權行為並沒有繼續存在,此時再做出停止侵害的判決並無現實意義,也就無須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了。

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通常是與著作權人身權相關聯的。比如特定的侵權行為造成了著作權人人格利益受損或者造成著作權人社會評價的降低,此時應當通過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方式以降低對著作權人人身權益的損害。形式通常為要求侵權行為人在某公共媒體上公開刊登致歉聲明,若侵權行為人拒絕履行的,將會由人民法院代為將相關判決結果另行公佈的形式,使公眾得以瞭解侵權事實和判決結果,當然,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侵權行為人承擔。

再有就是賠償損失的責任承擔形式,我國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前提是侵權人具有過錯。《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需要注意的是,無過錯的侵權人雖然無須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但若因侵權行為獲得利益的,由於該利益與其而言並無持有的正當性,應將該利益返還給權利人。

同時,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隨着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增強,維護著作權的意識也在不斷深入人心。由此而來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也在逐漸增加。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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