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相似性判斷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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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相似性判斷方法是什麼?

著作權相似性判斷方法是什麼?

1、著作權相似性判斷方法如下:

(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2)如果構成要素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2、在我國,獨創性表達相似部分的數量、在作品中所起的作用及重要性、比例以及受眾體驗等都是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重要標準。

二、判斷著作權相似後,就可以確定對方侵權了嗎?

判斷著作權相似後,不一定就可以確定對方侵權了。因為在各自串創作作品過程中發生偶然巧合也是可能的。

若是滿足以下著作權侵權要件則構成侵權:

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法律保護的範圍內。

法律所保護的標的,隨着科技的發展,逐漸的擴張,幾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勞動的創作成果。

2、須為法律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採着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採“創作”主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上述應屬於成文法所保障的客體和權利範圍以外,原告還須證明:

(1)作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後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而著作權只要具有原創性就夠了,即只要是經過個人心血努力、單獨創作而非盜用、抄襲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於我國法律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則為抗辯。

法律既然以公益的保護為重,在一定程度內,即使是未經許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為理由以為免責抗辯。各國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為為合理使用。此外,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依其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區別;

(2)、受法律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使用的數量及實質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上所佔的比例;

(4)、使用對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經濟市場的價值的影響。

複製、展覽、表演、發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為,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生。但是對於“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形式”為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侷限於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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