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類似商品的判斷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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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類似商品的判斷是什麼?

商標侵權類似商品的判斷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侵權的判斷上,必須由司法機關對侵權商標來原商標的相關情況進行對比後,根據對比結果來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可以從商標的造型和使用情況來進行判決,對於侵權商品權的犯罪事實認定後,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標權進行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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