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知識產權條款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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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知識產權條款包括什麼?

職務發明知識產權條款包括什麼?

關於職務發明的相關規定是對於職務發明的認定標準應該是職工為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創造的發明物,在發明創造的過程當中,所必須的資金、設備等這些都來源於用人單位的支持,所以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用人單位所有,職工自己享有署名權。

下列發明屬於職務發明:

(一)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

(二)履行單位在本職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但國家對植物新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但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或者僅在完成後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驗證或者測試的除外。

對於職務發明,單位享有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祕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發明人享有署名權以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

二、職務發明創造人享有哪些權利?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單位,專利申請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授予專利權,其專利權人為單位。但職務發明創造人因其創造發明、享有下列權利:

1、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2、獲得單位給予獎勵的權利;

3、發明或者設計專利實施後,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

只有同時符合法定的三個條件,才能人為該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資條件”,也才能認定為職務發明。其原因就在於,這種發明創造的完成同單位的物資幫助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沒有這種物質幫助,該發明創造是不可能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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