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主觀過錯是必須存在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5W

一、著作權侵權主觀過錯是必須存在的嗎?

著作權侵權主觀過錯是必須存在的嗎?

是的,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説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認定著作權侵權行為應採用過錯原則,因為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不需要在進行申請,所以認定著作權侵權行為應採用過錯原則。

二、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什麼?

1、直接侵權

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複製、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製電影等行為,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主要打擊的對象。

2、間接侵權

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對他人的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並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為。

3、違約侵權

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著作權轉讓及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超出轉讓協議或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著作權。這種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這種情況在計算機軟件轉讓與許可使用中發生比較多。

4、部分侵權

侵權行為人不是全部複製、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權使用他人的作品。

著作權侵權是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包括直接侵權行為,間接侵權行為,違約侵權行為和部分侵權行為,違約侵權行為主要體現在計算機軟件的轉讓和使用過程中,直接侵權行為是主要的打擊對象,直接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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