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保全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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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保全定義是什麼?

一、專利權的保全定義是什麼?

專利權的保全定義是將專利權來用於質押已擔保自己的債權是可以實現的,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如果質權人的利益在存在可見減少情況下,並且是合理的,不是自己主觀臆測的,且足以損害質權的權利時,在這個時候質權人對所質押的股權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保權權。也就是説質押的股權是可以保全的。對於符合條件的專利權獲得者的規定是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才能夠授予專利權。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稱專利三性,缺一不可。

新穎性:就是要求在申請日前世界上沒有的,沒有公開銷售、展覽過;

創造性:就是要求比申請日前已有技術更先進;

實用性:就是要求能夠工業化生產。

專利法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要求與申請日前世界上已有的設計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二、申請專利的程序是什麼?

專利權的取得程序:

(1)專利的申請。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説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並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其中,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説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説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附有圖紙;摘要應當簡要説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説明書為依據,説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也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2)專利的審查和批准。

專利局在收到發明專利申請書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佈。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佈其申請;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該申請即視為撤回。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就應當授予發明專利權,發給發明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專利權的保護對於專利權人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通常情況之下,首先是需要提出專利權保護的申請的,在這種情況之下需要提交的,包括有請求書説明書以及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等,之後就是需要由有關機關工作人員對此進行審查,然後才能夠頒佈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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