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質押保全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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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質押保全的定義是什麼?

專利權質押保全的定義是什麼?

專利權質押保全的定義是將專利權來用於質押已擔保自己的債權是可以實現的,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如果質權人的利益在存在可見減少情況下,並且是合理的,不是自己主觀臆測的,且足以損害質權的權利時,在這個時候質權人對所質押的股權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保權權。也就是説質押的股權是可以保全的。

由此條規定可以看出質押的股權是可以保全的。所以在質權人權益受到損害前提下,可以行駛該項權力。

二、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保全權。

質權保全權,又被稱為預行拍賣質物權。是指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對股權質權,因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股權價值易受市場行情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而發生較大變化,尤其對股票,此傾向更甚。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

2、物上代位權。

因出質股權滅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賠償金或代替物時,質權及於該賠償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規定,質權人對債務人因其質物的出賣、租賃、滅失或者毀損而它受的金錢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質權。日本《商法》第208條規定,“股份的銷除、合併、分割、轉換或收買時,以原股份為標的的質權,破在於因銷除、合併、分割、轉換或收買,股東應得的金錢或股份上。”我國《擔保法》第73條規定,質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3、優先受償權。

質權人可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受償。這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第一,質權人就出質股權之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第二,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清償。從理論上講,質權以交付佔有為設立要件,這就排除了出質人再就質物設立質權的可能性,但依外國的立法例,質物的移轉佔有,不以現實交付為限,而允許簡易交付、指示交付,這些變相佔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以上質權成為可能。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專利權它是可以為自己帶來很大的利益的,甚至是有一些人員為了向銀行或其他的自然人來進行貸款,就會利用自己所享有的這樣的一種專利權來進行一個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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