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進行限制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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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進行限制可以嗎?

一、對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進行限制可以嗎?

可以,著作權人身權利的限制包括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財而財產權利保護期通常是50年。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著作權人身權利的限制包括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財而財產權利保護期通常是50年。

二、著作權權利限制原則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規定,他人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支付報酬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世界各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條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情況: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以個人使用為目的而使用)

為介紹、評論一作品或作説明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國家機關為了立法、司法、執法的目的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收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對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不管屬於上述何種情況,使用者都必須説明作品的來源及作者的姓名,並且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一般講,除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紀念館、美術館使用外,已發表的作品才存在合理使用,沒有發表的作品不存在合理使用。

(二)使用許可

使用許可是指不需經作者同意,只需支付報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這種著作權限制方法,通常包括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兩方面內容。

法定許可指在著作權法規定的條件下,可以不需經著作權人同意,但事後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行為,即許可的付費使用。法定許可的條件是:使用人使用享有著作權作品時應支付報酬,也應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作品,不適用法定許可。法律規定法定許可目的是為了教育與科研,或為了公共利益。它是一種著作權的使用範圍雖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但仍舊被法律所允許的使用方式。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報刊轉載權、廣播電視組織製作廣播電視節目等,即為法定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當著作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權利時,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依法一次性指定授權下,特定申請使用作品的人可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必須支付合理的報酬。強制許可是著作權管理部門向特定的申請人發出的,而法定許可則是明確規定在法律中的。法定許可適用於全社會,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而強制許可的適用範圍和成立的條件隨着國家的不同而不同。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強制許可的規定。

(三)著作權的窮竭

著作權的窮竭是指著作權中銷售權的窮竭,即著作權人同意將作品的印刷品投放本國市場後,該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分銷就不能予以控制和干涉。這表明著作權人的銷售專有權只能行使一次。

(四)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凡被認為有意欺騙公眾、違背首先原則、低級下流、蔑視法律或宗教、誹謗他人等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權保護。這種對違反公共秩序的作品著作權予以限制的做法,同樣也適用於作品著作權中的一項專有權利。

由於著作權是法定的,我們不能隨心所欲的創設權利。為避免出現在合作過程中出現非法定情形的侵權行為無法追究的情形,建議將各種可能出現的著作權爭議,儘量在合作合同中一一列舉,清晰表述,日後發生爭議後可直接根據合同約定追究違約方責任,以彌補侵權責任保護方式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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