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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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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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對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出嗎

原告對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如果原告對案件的管轄權不滿,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一般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是被告,很少有原告提出。
因為原告是可以先行選擇法院去起訴,原告提起訴訟,表明原告已經對管轄人民法院作了選擇。而法院認為不該受理的,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告知原告到管轄權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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