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於惡意搶注使用域名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5W

一、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
三、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1)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
(2)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户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3)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4)註冊域名後自己並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
(5)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哪些情形屬於惡意搶注使用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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