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構成及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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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構成: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
侵權責任的特徵有:
一、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二、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體要件。
三、侵權責任的承擔是經過法律所確認的。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理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四、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或對他人人身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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