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臨時保護的侵權責任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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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臨時保護期內不是侵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在正式授權前必須經過實質審查階段,因此發明專利的保護事實上存在着三個階段,即(從申請至公佈階段; 從公佈至正式授權階段;授權後階段。

專利臨時保護的侵權責任存在嗎?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日至公佈日期間,是否給予專利保護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在發明專利申請日至公佈日期間”,專利法對提出專利申請的技術未規定給予保護。在此期間,他人將研製出的與申請專利的技術相同的發明付諸實施或者轉讓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專利申請公佈以後,繼續使用該項技術的,依據專利法規定,則應支付適當的費用。

在我國的專利的臨時保護期內,我國的專利保護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未強調開發研製,實踐中發明一般也沒有在如此短的時間就能搞成的。這裏需要與《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在先使用權”區分開來。同時,對所説的那種情況支付臨時保護期適當的使用費,一般也是在該專利授權以後條件才能成就,“臨時保護”還不同於“專利保護”(在此期間實施者願意給費用的法律並不禁止);該費用稱之為適當的使用費而不是賠償,也不適用停止侵權的方式,這都表明了不同行為之間的區別,所以一般的這類糾紛都放在專利授權後一併解決。前段付使用費,後段未經許可實施等就要侵權承擔賠償責任了。

如果授權後的行為構成侵權,那就不僅僅是賠償、付費的問題了,還可能停止侵權。當然專利是一種財產權,經過市場就是為實現價值,不管任何人使,給付合理的使用費就行了,這也有利於技術推廣。這裏也要與在先使用權的情形區分開來。臨時保護是對一段時間的適用,是權衡了各方的利益,不會發生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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