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 - 什麼是優先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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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關係中,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提出的主張行使抗辯權,這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手段。抗辯權包括很多種類,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優先抗辯權等。每種應用的情形都有所不同。那麼什麼是優先抗辯權?下面我們結合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在我國,什麼是優先抗辯權?

一、什麼是優先抗辯權?

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二、優先抗辯權如何行使?

既然先訴抗辯權屬於民事實體權利,那麼該權利行使與否取決於保證人。申言之,先訴抗辯權必須要保證人行使或主張後才能發生對抗債權人履行請求權的效力,法院既不能依職權加以審查,更不能在保證人沒有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候,將先訴抗辯權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保證人,否則對於債權人就屬於不公平。在這一點上,先訴抗辯權與時效抗辯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如果保證人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沒有行使先訴抗辯權,那麼法院就應當直接判決債權人勝訴,即作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給付判決,而不能依職權援用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而判決債權人敗訴。所以,不僅是二審程序即便是在一審程序辯論終結之後,保證人就再也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一般來説,優先抗辯權存在於擔保合同之中,在借貸主合同糾紛未經仲裁之前,擔保人有權拒絕擔保責任,依法行使優先抗辯權。相對於請求權而言,優先抗辯權沒有時效規定,是永久存在的。但是在二審程序結束後,擔保人就不能再行使優先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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