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公共利益國家有權對專利藥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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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強制許可規定中,包括解決公共健康問題在內的公共利益,是頒發強制許可的一項重要理由。當然,在我國也不例外,下面,本文將詳細介紹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強制許可。

為了公共利益國家有權對專利藥強制許可

 今後出現流行病蔓延,國家將可能啟動強制許可,即不經過專利所屬企業的許可,允許其他廠商生產治療此病的專利藥品。這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尹新天昨日透露的。

尹新天昨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在線介紹了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進展情況。他透露,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修訂草案已於去年12月底上報國務院,並且有望在2008年生效。修訂草案中,把原有的“傳染病”改成了“流行病”,擴大了國家啟動強制許可的範圍。

2005年,“禽流感”爆發給全球造成了恐慌,也導致抗禽流感藥物“達菲”供不應求。瑞士羅氏公司是全球惟一一家被授權生產和銷售達菲的公司。

在這種情形下,許多國家開始端出“強制許可條款”——即按WTO知識產權第31號條款規定,若成員國面臨國家緊急危難,且不為商業用途時,則不用與擁有專利權者協商,只需在合理的實際情況下“告知”擁有專利權的廠商,便可使用此專利。

由於各方紛紛要求瑞士羅氏公司放棄其擁有的專利權,羅氏不得不初步放開達菲的生產權,並啟動接受企業申請和羅氏“合作生產”的制度來擴大產能。

我國對強制許可也有明文規定。現行的專利法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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