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強制許可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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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強制許可類型包括一般強制許可、特殊強制許可、交叉強制許可。

專利權的強制許可類型有哪些

1、一般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2、特殊強制許可

特殊強制許可具體包括:

(1)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或者為了公共的目的的強制許可

我國《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為了公共健康目的藥品類專利權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五十條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3)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情形。

3、交叉強制許可,申請獲得交叉強制許可有下列條件:

第一,申請的對象只能是發明、實用新型;

第二,後一專利的實施有賴於前一專利的實施,並且後一專利與前一專利相比構成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

第三,申請人必須是前後兩個專利權人,並且前專利權人申請對後一專利的強制許可必須滿足自己的專利已被強制許可給後專利權人。

雖然專利權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強制許可,但是強制許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基本上都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不然正常情況下要使用專利權的話,必須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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