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強制許可的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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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強制許可的類型有哪些?

專利權強制許可的類型有哪些?

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強制可即一般強制許可、特殊強制許可、交叉強制許可。

1、一般強制許可

一般強制許可是指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給予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適用一般許可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第一,申請者獲得強制許可的是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這裏的單位應理解為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行政管理單位不能申請;相比原《專利法》,新法允許個人在具備實施條件的情況下申請強制許可。

第二,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對象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而非外觀設計專利。因為外觀設計專利僅是產品的形狀、色彩、圖案及其相互的組合,它與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在於,外觀設計是形式的內容,可用其他代替,而發明實用新型是內在本質的內容,它難以合理地代替。

第三,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或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

2、特殊強制許可

特殊強制許可是當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出現時,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專利局有權決定對專利權人的專利給予強制許可使用,以維持社會的穩定和保障公眾的利益。特殊強制許可具體包括:

(1)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或者為了公共的目的的強制許可

我國《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為了公共健康目的藥品類專利權的強制許可

第三次修正的《專利法》第五十條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3)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

年第三次修正的《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情形。

3、交叉強制許可

交叉強制許可又稱為相互許可,是指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依賴於前一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施,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後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給予後專利權人實施情況下,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前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二、申請獲得交叉強制許可有下列條件:

第一,申請的對象只能是發明、實用新型;

第二,後一專利的實施有賴於前一專利的實施,並且後一專利與前一專利相比構成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

第三,申請人必須是前後兩個專利權人,並且前專利權人申請對後一專利的強制許可必須滿足自己的專利已被強制許可給後專利權人。

非特殊情況,專利是不會被強制許可的,若是任何人向專利局提出強制許可的請求,那麼都是需要説明理由,然後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給專利所有者。當然,對於那些保護期限已經過了的專利,是可以被大眾使用的,故此不存在強制許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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