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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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專利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和先用權人的利益專利法還規定了一些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詳情請閲讀下文。

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

1、先用權人的實施

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先用權的成立條件是:(1)實施行為人在他人取得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2)實施行為人所實施的發明創造,或者是行為人自行研究開發或者設計出來的,或者是通過合法的受讓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之後,實施行為人只能在原有範圍內製造或者使用。

2、專利權的用盡

專利權人自己製造、進口或者許可他人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任何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不構成侵權。這意味着,專利權人只對專利產品的首次銷售享有專有權,對已被首次銷售的專利產品不具有再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或支配權。

3、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的使用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而使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4、臨時過境

臨時通過我國領域、領水或領空的外國的海陸空運輸工具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機械裝置和零部件的,無須得到我國專利權人許可,不構成侵權。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不被認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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