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司法解釋一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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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侵權司法解釋一規定是什麼?

專利侵權司法解釋一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徵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閲讀説明書及附圖後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要求的內容。

第三條人民法院對於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説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説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

第四條對於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徵,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説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徵的內容。

第五條 對於僅在説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説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八條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二、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1、停止侵權 ,是指專利侵權行為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

2、賠償損失。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3、消除影響。

在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給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行為人就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達到消除對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單親法律都是需要由司法解釋來予以具體的規定的,比如説專利侵權就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其中對於專利侵權的審理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人民法院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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