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司法解釋規定的登記部門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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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物權司法解釋規定的登記部門是什麼?

擔保物權司法解釋規定的登記部門是什麼?

擔保物權司法解釋規定的登記部門,是按照擔保物的不同,辦理登記的部門不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六)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擔保物權的特徵

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於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為不動產,質權、留置權則為動產),否則就無從由其價值中優先受清償。這裏的特定,應解釋為在擔保物權的實行之時是特定的。所以,於將來實行之時為特定的標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仍然有效,如以流動倉庫中的貨物為質權標的物。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權以對標的物實體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為目的;而擔保物權則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以就標的物取得一定的價值為內容。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並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擔保物權的適用和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擔保事項來進行認定的,不同的擔保事項所認定的登記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為進行界定,並按照規定的擔保請求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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