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專利複審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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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駁回專利複審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駁回專利複審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被駁回之後,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複審。如果對複審決定也不服的話,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複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發明專利申請被駁回的原因有哪些

(1)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不是專利法所稱的發明;

(2)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屬於不授予專利權的範圍,例如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或是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

(4)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缺乏新穎性、創造性或者實用性;

(5)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單一性的規定;

(6)同一發明主題有兩個以上提出專利申請時,申請人不是最先申請的人;

(7)説明書沒有對發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説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實現該發明;

(8)權利要求書等不到説明書支持;

(9)權利要求的內容不清楚、不簡明;

(10)獨立權利要求沒有記載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11)對發明專利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由此可以知道,如果想要獲得專利權,那麼就必須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向國家專利的機關單位進行申請專利權,但並不是所有的專利申請都會被通過的,如果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話,還可以在三個月以內向有關的部門申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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