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駁回行政複議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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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各地的知識產權總局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仔細的審核,如果不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不能夠申請專利的話,知識產權總局就會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駁回的,當然,為了更好的督促相關工作人員依法辦事,對於國家知識產權總局作出的專利駁回存在爭議的話,當事人首先要了解一下,專利駁回行政複議的程序是怎樣的?

專利駁回行政複議的程序是怎樣的

專利駁回行政複議的程序是怎樣的?

1、專利行政複議的提起

關於第一類專利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時應當符合正當申請人、複議事項範圍、複議期限以及複議請求和證據等條件。具體講,包括:

(1)申請人是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影響其合法權益的人;

(2)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必要的證據;

(3)屬於申請複議的範圍,例如對於駁回決定則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4)在規定的申請複議期限內。

申請複議應提交複議申請書一式兩份,並附具必要的證據材料。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名稱、通信地址;

(2)具體的複議請求和理由;

(3)複議申請人的簽名或印章。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書面形式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附具該文書或者其複印件。委託代理人的,應附具授權委託書。

關於第二類專利行政複議,依照《行政複議法》的一般規定,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專利行政複議的受理國

關於第一類專利行政複議,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分別做如下處理:

(1)複議申請符合《行政複議規程》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向複議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

(2)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規程》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理由;

(3)複議申請書不符合《行政複議規程》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複議申請。

關於第二類專利行政複議,依照《行政複議法》第17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3、專利行政複議決定

(1)第一類專利行政複議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應當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轉交有關部門。該部門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答覆意見,並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逾期不提出答覆意見的,不影響複議決定的作出。複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閲前款所述書面答覆意見以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內容除外。

原則上,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法律事務處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發出停止執行通知書,並通知複議申請人及第三人。

對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決定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有關部門進行補正;

(3)有關部門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並可以決定有關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撤銷的,應當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⑥出現相反證據,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合理的。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作出後,法律事務處在必要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後續程序的書面建議。複議申請人可以在提出複議申請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法律事務處應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該賠償請求進行審理,經規定的審批程序後,在複議決定中一併對賠償請求做出決定。

按照《行政複議法》第31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Et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H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行政複議規程》重申了上述規定。

(2)第二類專利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H起7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閲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行政複議決定:

①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②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③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b適用依據錯誤的;

c違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e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④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複議法》第23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做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複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4、專利行政複議後的程序

關於第一類專利行政複議,不管是原先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是後來的複議決定,其做出機關均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法治國家要求對所有具體行政行為都應該享有司法救濟的權利,所以,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然,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不提起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惟在專利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和原先做出行政行為的機關同一,所以無論複議決定維持還是改變了原先的具體行政行為,都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相應地,此類案件一審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當事人還可以上訴一次。

至於第二類專利行政複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Et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El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於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以行政複議是否改變原行政行為而定,如行政複議維持原行政行為,原作出行政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如行政複議改變原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此類行政訴訟案件,其管轄法院不似第一類專利行政複議所引發的專利行政訴訟那麼集中。視具體情況而定,一審管轄法院既可能是基層人民法院,也可能是中級人民法院;且往往分佈在全國各地。

通過小編就介紹相信大家可以看出,其實專利駁回行政複議的程序是比較複雜的,而且可以説專利申請行政複議本身就比較困難,這一點從我國對於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人的要求中就可以顯現出來。表面上來看,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話,申請知識產權一共就是4個步驟,但是實際操作起來可不像大家想的這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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