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使用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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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的使用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專利權的使用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按照許可範圍及實施權大小,可以分為:獨佔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等形式,此外還有交叉許可和分許可。

1、獨佔許可,是指許可方規定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獨佔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這種許可的特點是許可人本人也不能使用這項專利,同時也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同樣內容的許可。

2、排他許可,是指許可人不在該地域內再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同樣內容的許可合同,但許可人本身仍有權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專利,這種許可也稱獨家許可。

3、普通許可,也稱非獨佔性許可,它是最常見的專利許可方式,即許可人在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專利的同時,本人仍保留着該地域內使用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將使用權在授予被許可人以外的第三人。

4、交叉許可,也稱互惠許可或相互許可,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允許對方使用各自的專利。

5、分許可也稱再許可、從屬許可,指原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許可人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條件下將專利權或者其中一部分權利在授權給第三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未經許可人事先同意,被許可人無權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分許可合同。

專利權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定,根據法定程序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專有權利。它是無形財產權的一種,與有形財產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具有獨佔性。所謂獨佔性亦稱壟斷性或專有性。專利權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發明人或申請人的申請,認為其發明創造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而授予申請人或其合法受讓人的一種專有權。它專屬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即發明創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具有時間性。所謂專利權的時間性,即指專利權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也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各國的專利法對於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均有各自的規定,而且計算保護期限的起始時間也各不相同。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3)具有地域性。所謂地域性,就是對專利權的空間限制。它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和保護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如果專利權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專利權,那麼,必須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另行提出專利申請。除非加入國際條約及雙邊協定另有規定之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者國際性知識產權機構所授予的專利權。

專利權問題的處理需要自己按照具體的事情進行充分的調查,這樣自己的問題處理才會有着充分的證據,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此類問題的處理較為繁瑣,如果自己的利益糾紛的發生在協議之外,那麼事情的處理大部分需要依賴複雜法律程序去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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