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質押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2W

標的物質押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現代社會欠債已經不只限於用金錢償還了,法律規定如果債務人沒有錢來償還就可以把自己的財產先放到債權人那邊,如果債務人把錢還完了,財產就可以拿回來,但是如果還不了這些財產就歸債權人了。但並不是所有財產都能作為質押物的,那麼,標的物質押具備的條件是什麼呢?

一、標的物質押具備的條件

質押主要指的是欠債的人或第三人將自己的動產移交給收債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借取債務的擔保物品,如果欠債一方不履行債務,收債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的特徵是物品可以移動,並且移動後不損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權利質押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標的物質押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具有可讓與性。所謂可讓與性,是指該財產能夠移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2、須為特定物。如果物尚未特定,既不能確定特定的質物從而使債權缺乏特定的對象,同時物不特定也不能移轉佔有。

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交付押金或保證金,實際上是通過移轉該筆金錢的佔有而設定擔保,以擔保主債務的履行。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筆金錢優先受償。如果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則負有返還押多或保證金的義務。因押金或保證金為動產且要移轉佔有,所以,交付押金或保證金而設定擔保,符合質權的特徵。

我國實踐來看,通常也是將押金交付作為質押的一種方式對待。 由於設定質權的佔有僅限於直接佔有,而直接佔有無多重性或多我佔有的可能,因此一物不能設立多項質權。

二、質押的特徵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徵——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後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户、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佔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佔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綜上所述,標的物質押具備的條件只有兩個,即只要具備了能夠轉讓他人以及是特定的一個東西的性質,就可以作為質押的標的物抵給債權人,質押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務人能夠及時償還自己的債務,防止債務人拖欠不還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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