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生效條件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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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生效條件具體有哪些

股權質押生效條件具體有哪些

股權質押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我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第78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可見,在我國,股權質押只能以書面的形式方可設立。這是個強行性規定。

另外,對合同的內容有一點需要指出,就是為防止質權人趁人之危、顯失公平後果的發生,現代各國立法均嚴格禁止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受清償前,質物所有權歸屬質權人的約定,即流質契約。禁止在質押合同中訂立流質條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訂立了流質條款也視為無效,這已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我國擔保法第66條即是對禁止流質的規定。以權利出質的,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準用關於動產質押的規定,因而對股權質押,也是禁止流質。即非通過法律規定的對質物的處分方式,出質股權不得自然歸質權人所有。所以質權人不能在合同中約定在債權未獲得清償前,直接取得出質人出質的股票。如有此約定,該約定無效,但並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整體效力。此外,也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以一定的價格將股票折價買給質權人。當然,法律並不禁止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雙方參照市場價格協商將質物折價給質權人,此實際上也是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方式之一.

股權質押的登記要件

質押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即質權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訂立契約,而且以交付標的物為必備條件,質押以出質人將質物轉移佔有給質權人為生效要件。但在股票質押中,我國《擔保法》並未規定以股票交付質權人佔有為必備條件,主要是因為目前股票已無紙化,股票的儲存及轉讓都通過電腦控制運行。因而《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於股份全部託管於證券登記公司,所以雙方辦理出質登記,且登記機關出具書面證明為質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視為轉移佔有質物,未辦理出質登記,質押雙方訂立的質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由此可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不以紙質的股票憑證的轉移佔有為要件,而是以登記為要件。原因是既然沒有質物轉讓的可能,也沒有權利憑證轉讓的可能,那麼藉助登記是必要的。登記之後實際上就實現了將股票交易凍結的結果,因此設質人將無法將設質股票進行交易,從而有效的預防了設質人私下交易股票的可能。

股權的質押在償還債務以及資金的籌集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所以有關的當事人會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合理的分析處置,這樣自己的利益保障就會有着較強的實際意義,所以對於真實的情況,有關的當事人需要自己清楚其中的法律約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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