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駁回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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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申請駁回怎麼處理?

專利申請駁回怎麼處理?

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應審查員要求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或補正以後,專利局認為申請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複審決定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結論:

(1)維持原駁回決定,駁回複審請求。

(2)確認複審請求理由成立,或者確認經申請人修改後,申請文件已克服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決定撤消原駁回決定,申請退回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

複審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對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二、專利期限如何計算?

1.法定期限:法定期限是指《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

(1)指定期限:指定期限是指審查員在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作出的種種通知中,規定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其他當事人作出答覆或者進行某種行為的期限。

指定期限一般為兩個月。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程序中,申請人答覆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四個月。對於較為簡單的行為,也可以給予一個月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當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計算。

2.期限的計算

(1)自申請日、優先權日、授權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計算定日期起計算的。

(2)以通知和決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計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決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計算。

三、專利複審期限有限制嗎?

1、在收到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請求;提出複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複審請求不予受理

2、提出複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後複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如果該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則允許恢復,且複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不予恢復。

3、提出複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前複審請求人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上述兩請求合併處理;該恢復權利請求符合法律上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的,複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複審請求不予受理。

對於專利局下達的駁回裁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複審,對於複審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複審裁決書之後的三個月內,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專利的期限有兩種,一種是法定期限,一種是指定期限,指定期限大約有兩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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