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被駁回該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1W

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中的規定在遇到再審請被駁回的情況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申請再審被駁回該怎麼處理?

因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我國的法律中規定是可以對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下一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其中發現相關的裁定或是調解書的內容中發現有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是社會利益的情款,就可以提出抗訴。

同樣的在各級的人民檢察院對於同級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中發現了調解書中具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損害社會利益的內容,就可以依法向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於相關裁定或是判決的檢察意見,並且發生這樣的情況還需要向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當然也不會是所有的再審申請被駁回都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意見或者是抗訴。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綜上所述,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複查均駁回的申請再審,一般不予受理。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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