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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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就喪失著作權,該作品便進入公共領域,不再受法律保護。那麼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行使相關規定是怎麼樣的?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如何行使?

一、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行使

丙丁共同創作了小説《我是律師》,丙想將該小説許可該某導演製作成電影,丁卻想要將該電影放在某網站上載播,丙、丁二人均不同意對方的做法。

丙、丁二人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分別將小説製作成電影和放在網站上發表。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1.兩個或多個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3.在作品的發表、署名、修改及報酬等問題上應由全體合作者協商而定。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個合作者對其所創作的部分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可以單獨使用。

5.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三、合作作品的作者如何確定

1、在涉及合作作品的糾紛中,很多是由於確定合作作者的身份產生矛盾而引起的,而且這部分糾紛也比較難於解決。我國立法規定: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但這畢竟過於原則,無法以此作為判斷創造性勞動的標準。另外,前面雖然已經確定了合作作品的構成要素,但僅僅根據它來確定合作作者還是比較困難的。這是因為:

(1)判斷參加創作的人所提供的工作是創造性的,還是勞務性的,並不能依據事先約定;

(2)創造性勞動的含義太廣泛和一般了,只有很少一部分工作是談不上任何創造性的純勞務。

合作作品方面的著作權是雙方都可以任意進行行使的,所以説並不存在一方不同意另一方行使著作權的情況發生。合作的作品一般對作者方面也有很大的爭議,一般的情況合作的作品作者是所有的合作者,但是沒有參加創作工作的人並不可以成為合作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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