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轉讓的標的包括人身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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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轉讓的標的包括人身權嗎?

著作權轉讓的標的包括人身權嗎

著作權轉讓的標的不包括人身權,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並不可以轉讓,因為人身權是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著作人身權有如下法律特徵:

1、從主體上講,著作人身權一般由公民作者享有,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因此,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權。

2、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繼承。首先,著作人身權專屬於特定的作者,故不可讓與。這是國際立法的通例。我國《著作權未能》雖沒有明確予以認可,但司法實踐中對此是予以承認的。其次,著作人身權不可繼承。這也是著作人身權的性質所決定的。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傷口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必須指出,這裏著作人身權的權利主體並沒有變更,只是在法律上推定作者已授權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而已。

3、著作人身權的內容比較廣泛,主要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性等。

4、著作人身權是兼有人格權和身份權雙重特性的權利。

二、著作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1、有償與無償:著作權的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前者如通過買賣或者互易等方式,後者如通過贈與或者遺贈等方式。

2、分別轉讓與分地域轉讓:著作權中的各種財產權並不是必須全部轉讓給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著作權人可以對轉讓的權利內容進行多種選擇。著作權人可以將其享有的出版權、翻譯權分別轉讓給出版社、翻譯公司;除此之外,著作權人還可以把不同藝術形式的改編權轉讓給不同的改編人。

三、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有什麼區別?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是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繫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又稱著作經濟權利,是著作人身權的對稱,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

1、兩者的歸屬不同:著作人身權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而著作財產權不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也可以歸著作權繼受主體所有。

2、兩者的保護期不同:除發表權外,作者終身享有著作人身權,沒有時間的限制。作者死後,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可依法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機關予以保護。一般認為,它不能轉讓、剝奪或繼承。而著作財產權具有嚴格的保護期限。在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內,作者的著作財產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應當注意:此處所説的“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主要是指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

3、兩者的內容不同:著作人身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的內容,具體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著作財產權則是使著作權人獲得財產利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內容具體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4、兩者所受的限制不同:著作人身權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的限制,而著作財產權則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的限制。

事實上,作者自己也主要是依靠著作權的財產權獲取相關的報酬的,即便是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有關於人身權轉讓的相關約定,這樣的約定跟國家法律制度背道而馳,但不代表整份合同是無效的,人身權轉讓的條款肯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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